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天力煤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
彝良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富强矿业)因煤矿整合重组
主体起诉彝良县人民政府(简称:彝良县政府)的矿业行政管理案件,因其处理结果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简称:天力煤化)许家院煤矿有直接利害关系,天力煤化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昭通中院)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披
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2021-048】)。
对于此案,昭通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云 06 行
初 54 号),判决结果为:1、撤销被告彝良县政府 2020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昭通市彝良县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承诺书》及其所附《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2、责令被告彝良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针对原告富强煤矿诉求的煤矿整
合重组主体确定及上报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驳回原告富强
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云南煤矿整合进展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
告》【2022-053】)。
二、天力煤化诉讼的进展
因不服昭通中院行政判决结果(【2021】云 06 行初 54 号),
彝良县政府及天力煤化作为上诉人,以富强矿业为被上诉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昭通中院(2021)云 06 行初 54 号行政判决,依法驳回富强矿业的起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富强矿业承担。
云南高院审理认为彝良县政府作出《昭通市彝良县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承诺书》《昭通市彝良县整合重组煤矿清单》(第二批)后,未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于近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2】云行终 1290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彝良县政府、天力煤化各负担 25 元。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云南高院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权属不受影响,但会延迟许家院煤矿整合进度。公司将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