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2022 年 1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 61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21 日
6、主持人: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99,161,66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98,561,96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4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99,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20,862,18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262,48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599,7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7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史兴浩、王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914,66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8760%;反对 2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60 % ; 反 对 24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2%;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98,915,46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8764%;反对 2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15,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99 % ; 反 对 24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5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并投资建设年产 10 万吨磷
酸铁锂正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同意 198,922,36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8798%;反对 2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7%;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98,063,735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9.4487 % ; 反 对 1,096,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0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64,2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372%;反对 1,096,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8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