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 天原 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云南
天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天原)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就云
南天原与石棉县弘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盛实业)、自然人张弘、四川龙江电力有限公司(简称:龙江电力)的合同纠纷案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昭通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9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在昭通中院主持调解下,云南天原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昭通中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云 06 民初 1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1、由被告弘盛实业一次性补偿原告云南天原 408 万元,付款期
限为: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208 万元;
2、由被告龙江电力、张弘对被告弘盛实业对本协议第一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未在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任何一期限内足额支付每期款项的,则按 660 万元向原告云南天原履
行支付义务,原告云南天原按此金额(若有支付的则据实扣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按前述约定履行完义务后,即了结此案;
5、原告云南天原积极配合被告弘盛实业、龙江电力、张弘进行石棉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石棉天盛)的解散、清算等程序,但不承担石棉天盛的解散、清算及其一切善后中的债务、人员安置等任何事项及涉及的费用等;
6、案件受理费 137066.00 元,减半收取 68533.00 元,由被告弘
盛实业负担,原告云南天原已预交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弘盛实业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云南天原案件受理费 68533.00
元,由原告云南天原向法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 68533.00 元。
目前,云南天原已收到弘盛实业支付的补偿款 20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68533.00 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前期已对石棉天盛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和解将增加公司 2021 年投资收益 408 万元,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