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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编号:2019 -123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2、现场会议时间: 2019 年 12 月 12 日 14:30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27 号 1901A)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7、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49,354,8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7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代表股份20,207,7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7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股份 1,669,562,60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348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23,460,7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5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1,669,032,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
525,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31,06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421%;反对 525,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23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669,068,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4%;反对
489,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66,56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34%;反对 489,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088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立忠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同意 1,668,965,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592,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22,863,56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44%;反对 592,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5273%;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天元律师事务所李云平律师、林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9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