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17-136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17年 6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2017年9月1日,公司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议案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同时还披露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2、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原1586名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
象资格,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64万股;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
放弃全部或部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86名调整为1570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5,077万股调整14,979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数量与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所作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并确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