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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关于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18-183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12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一、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陕国投·东山精密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托财产专户“陕国投·东山精密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成立,并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4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成交金额合计为504.88万元。
二、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信托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信托计划名称

    陕国投·东山精密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一般委托人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三)受托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四)信托财产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五)信托目的

    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东山精密,股票代码:002384)及货币市场基金等其他约定品种;

    (六)信托期限

    预计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

    (七)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持有、有处分权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其他约定的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为配合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
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减少收益)的,受托人进行赔偿,在未予充分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

  11、其他约定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总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应当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关理财产品时。

  (4)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应当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十)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如有)。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一)违约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理财计划代理人专用章);

  2、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证券信托业务合同专用章。


    3、《陕国投·东山精密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持续关注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