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4-038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 o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
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 8 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207,855,2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0749%。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9人,代表股份 6,464,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31%。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205,540,0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76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1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127%。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董事会 2023 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2.00 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3.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4.002023 年年度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5.00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6.00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7.00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8.00 关于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9.00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议案 10.00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639,4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62%;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8,4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17%;反对
2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1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函。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