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过半数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2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相关意见及理由。
3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4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
5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第一百〇一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6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非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务。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7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
员设置及主任委员推选应由半数以上 委员会人员设置及召集人推选应由半
董事同意,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数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运作。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董事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