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9-112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7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等议案。
(二)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
2017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四)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六)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20,000股的回购注销及 510,000 份期权的注销。
(十)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
(十二)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由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江浩、王圣光、朱树彤、刘红俊、许飞鸣、郑亚杰、熊丽红、甘喜庆、王珺、庞月涛、曾华军等 11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906,000 份进行注销。
2、鉴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
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一个行权期其他 84 名激励对象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合计对应股票期权 1,396,395 份。
3、激励对象杨吉隆 2017、2018 年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王晓平 2018 年度绩
效考核不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29,700 份进行注销。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合计 2,332,095 份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
2. 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