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向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向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授予576.75万份股票期权和970.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17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郜卓
苏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