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5-025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86名激励对象获授239.27万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30元。同时确定向3名激励对象授出6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28.67元。
2012年1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于2012年12月28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出20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21.17元。至此,公司此次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26万份已全部授予。
上述期权授予均已完成了授予登记。
根据2013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对象人数由86人调整为76人,期权数量由239.27万份相应调整为279.747万份,行权价格由33.30元/股调整为25.46元/股。预留期权首批授予对象人数由3人调整为2
人,期权数量由6万份相应调整为5.2万份,行权价格由28.67元/股调整为21.90元/股。
2014年4月17日,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及全部预留期权授予对象从82人调整为65人,涉及授予期权总数从304.947万份调整为265.86万份。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15年4月27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通过取消6名激励对象参与资格并注销其获授予股份,具体如下:
截至2015年4月27日,由于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杨秀珍、郭炳伶、葛锡光、王明慧、许楷宁、杨俊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则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决定取消上述6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11.752万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及全部预留期权授予对象从65人调整为59人,涉及授予期权总数从265.86万份调整为254.108万份。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由于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杨秀珍、郭炳伶、葛锡光、王明慧、许楷宁、杨俊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则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决定对激励计划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及预留期权授予对象从65人调整为59人,涉及授予期权总数从265.86万份调整为254.108万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后认为: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对象及预留期权授予对象中6人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条件,取消上述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同意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59人,期权数量由265.86万份相应调整为254.108万份。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合法、有效。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调整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三届监事会第四次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