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
洲泉镇晚村,邮编:314513。 洲泉镇永安北路 1538 号,邮编:314513。
第九条 公司总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橡胶制品、帆布的生产、销售; 营范围: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原料、纺织原料(除白厂丝)、化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产业用工产品(除危险品)的销售;经营进出 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
口业务。 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的销售;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具体变更内容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备案登记为
准)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