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94号)核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1,364.00万元,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513.64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075,722.6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564,277.3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 [2022]5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桐乡德升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升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以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德升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以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4,636,400.00元(不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509,003,600.00元。公司募资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账户金 募集资金用途
额(元)
浙江双箭橡 嘉兴银行股 年产1500万平方
1 胶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8012808888888 509,003,600.00 米高强力节能环
公司 桐乡支行 保输送带项目
桐乡德升胶 嘉兴银行股 年产1500万平方
2 带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8010808088888 0.00 米高强力节能环
桐乡支行 保输送带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公司或者公司与德升公司,乙方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00万平方米高强力节能环保输送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旭东、秦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德升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 [2022]58号《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