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编号:2014-073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2014年1月7日。
2、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000股,占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
438,260,000股的0.03%,回购价格为1.8元/股。
3、截至2014年11月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4、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38,260,000股减少至438,140,000股。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周常清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其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
元/股。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截至2014年11月5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013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013年11月22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
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2013年12月17日,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
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2014年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14年1月1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5,130,000股,授予日为2014年1月7日,授予价格
为3.6元/股,授予对象共50人。
2014年7月3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4年4月
24日公司总股本219,1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元(含税),合计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6,573.9万元;同时,以2014年4
月24日公司总股本219,13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股本10股,共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219,130,000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总数由5,130,000股调整为10,260,000股,公司股本总数由219,130,000
股增至438,260,000股。
2014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周常清所持有的尚未解
锁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项目 内容
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120,000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数量(股) 10,260,00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比例 1.17%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3%
回购单价(元) 1.8
回购金额(元) 216,000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一)回购依据
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常清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
职(包括不在国创高新及其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1)激励对象与公司
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本
计划第三十六条第(2)项以外的个人原因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
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及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
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