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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76 深市 新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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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新北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8083      债券简称:新北转债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062,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19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0,827,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1.297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14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34,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895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10,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87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534,23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
反对 16,476,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78%;弃权 51,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82,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3790%;反对 16,476,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911%;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志刚先生、黄雪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刘志刚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5,109,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2.299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2 选举黄雪莹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5,092,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2.2935%。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慧、刘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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