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8083 债券简称:新北转债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森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062,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19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0,827,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1.297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14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34,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895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710,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87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534,23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49%;
反对 16,476,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78%;弃权 51,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182,5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8.3790%;反对 16,476,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911%;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志刚先生、黄雪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刘志刚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5,109,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2.299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02 选举黄雪莹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75,092,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且为未累积的股份总数)的 92.2935%。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慧、刘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