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经营需要,需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以工商登记核定的范围为准):建筑装饰 围(以工商登记核定的范围为准):
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防工程、水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 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施工,石材加工,建筑幕墙、铝制品、金属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依门窗、建筑装饰材料、五金制品、家俱、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制品的生产、销售,广告设计、制作,经营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幕墙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工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承包上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对外派遣实 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凭有效 施工;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五金产品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制造;建筑用石加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含危险化学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对外承包工程;集装箱租赁服务;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销售代理;采购
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要约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
约的方式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总额,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