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375 深市 亚厦股份


首页 公告 亚厦股份:方略1号基金基金合同

亚厦股份:方略1号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日期:2015-07-18

亚厦股份方略1号基金
              基金合同
               (2015)字第7号
    投资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亚厦股份方略1号基金
                              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明: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二、基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会亏损基金本金。
    (二)投资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了解和信任。本基金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由投资人自行依据证券市场情况做出,管理人根据投资人下达的收益互换指令做出投资操作,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您应特别关注投资收益互换金融衍生品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及时追加足额担保物,造成收益互换金融衍生品提前终止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因投资人、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收益互换金融衍生品提前终止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管理人、基金资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详阅并准确理解基金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亚厦股份方略1号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基金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投资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
投资人申明: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略德合”)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方略德合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为保障基金项下投资人以及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1、不存在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且不存在其他违反《证券法》和其他证券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本人以向管理人发送收益互换指令的方式行使投资人投资决策权限。经本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收益互换指令即对本人有约束力。收益互换指令包括:
    (1)上述标的股票的买入报价;
    (2)决定是否参与该标的股票的配股;
    (3)标的股票的抛售;
    (4)申请返还追加资金;
    (5)基金闲置资金投资。
    3、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本人发送的如下收益互换指令: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
    (2)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3)因不可抗力难以执行的;
    (4)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其他情形的。
    4、收益互换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承诺函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5、因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导致基金财产和管理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证在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人应追加资金情形时,按期足额追加资金,以确保基金有足够的财产用于支付基金费用及向相关交易对手支付对价款;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违约及赔偿责任。
    7、本人/本单位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与控股股东,若本基金投资的国信证券收益互换金融衍生品购买或出售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SZ.002375,亚厦股份),则本人/本单位有义务提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基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本单位全部承担。
    8、如本基金投资的收益互换金融衍生品购买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SZ.002375,亚厦股份),使得本人/本单位达到了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则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有权提前了结收益互换金融衍生品,即提前终止本基金,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单位自行全部承担。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限制提取委托资产。
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节前言......2
第二节释义......3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4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4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5
第六节基金的备案......6
第七节份额的分级......6
第八节基金的申购和赎回......7
第九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10
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10
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12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3
第十四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4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15
第十六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16
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8
第十八节基金的收益分配......19
第十九节信息披露......19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20
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21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22
第二十三节基金合同的效力......23
第二十四节其他事项......23
                                      1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2
                             第二节释义
    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指亚厦股份方略1号基金合同。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指投资人认购基金单位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管理人因承诺基金而取得的财产是基金财产。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单位: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
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T日基金单位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T日基金单位总份数(T日为
估值日)。
   基金累计净值:是基金单位净值与基金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派息金额的总和。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基金单位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历史上所有分
红派息的总额/基金总份额)之和。
   开放日:指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日期。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本基金合同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特指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托管人:指本基金聘请的基金资金托管人,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单独开立的资金
托管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
   标杆基金份额:在募集期认购,并一直持有直至本基金清算的基金份额。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