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 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事项。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一)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权。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章程修正案需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