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9-6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5%
及增持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睿畅”或“控股股东”)于2018年7月6日作出增持计划,自2018年7月6日起至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不少于5%的股权,增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苏州睿畅的一致行动人杭州晨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晨莘”)于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659,9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61%。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7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27日、2019年6月1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批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3)、《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8)、《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3%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9)、《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4%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7)。
二、本次增持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苏州睿畅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7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入丽鹏股份6,51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422%;杭州晨莘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竞价交易购入公司股份2,26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78%。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苏州睿畅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871,1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人: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晨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增持方式:大宗交易、竞价交易;
4)增持时间: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7日
5)增持数量及比例: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占总股本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股) (元/股) (元) 比例(%)
2019年6月12日至
苏州睿畅投资 竞价交易 3,512,160 3.2 11,286,032.00 0.4003
2019年6月17日
管理有限公司
大宗交易 2019年6月17日 3,000,000 3.3 9,900,000.00 0.3419
杭州晨莘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竞价交易 2019年6月13日 2,262,100 3.25 7,346,146.00 0.2578
(有限合伙)
合计 8,774,260 28,532,178.00 1.00
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鉴于苏州睿畅、杭州晨莘、孙世尧、孙鲲鹏为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增持前,苏州睿畅持有公司股份98,592,3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1.2365%;杭州晨莘持有公司股份33,021,6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76%;孙世尧持有公司股份66,649,1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6%;孙鲲鹏持有公司股份29,57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37%。苏州睿畅、杭州晨莘、孙世尧、孙鲲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7,840,51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5.9669%。
本次增持完成后,苏州睿畅持有公司股份105,104,48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1.98%;杭州晨莘持有公司股份35,283,7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02%。苏州睿畅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233,614,77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6.62%。
三、后续增持计划
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苏州睿畅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871,1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0%。已按照增持承诺增持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未作出其他后续增持计划。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增持主体在实施计划过程中,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