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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锐懿资产-锐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7-27

                                             合同编号:锐懿-中信-2015-
             锐懿资产-锐新1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录
重要提示......5
一、前 言......5
二、释 义......5
三、声明与承诺......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0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4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5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6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6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1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22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8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9
十九、报告义务......30
二十、风险揭示......31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3
二十二、违约责任......36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37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7
二十五、保密义务......37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37
二十七、其他事项......38
                 锐懿资产-锐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虽然您已经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本专项计划”)资金运用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认可,但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锐懿资产-锐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资产管理文件及附件中的相关协议和拟投资项目相关情况资料,充分知晓专项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理解资产管理人在本专项计划中的职责范围及免责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件的决定。
    本专项计划所募集全部资金将用于投资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委托人参与本专项计划是在认可资产管理人的投资及管理能力后,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承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及处分。
    一、资产管理人申明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1.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即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2.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资产管理人承诺,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担保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资产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或其交付的财产无损失。
    二、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资产委托人应注意并理解,为确保份额及资金配比,资产委托人不得在封闭期内提前退出,因此资产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另外,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不能变现,且存在上市公司因违反监管要求受到查处、停牌等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特殊投资对象,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该投资受到限制而无法按既定方案投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资产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的职责范围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属于资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文件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本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工作;
    3.以本专项计划取得的利益为限按资产管理合同文件的约定向委托人人进行分配;4.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四、特别提示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本专项资产管理托计划文件及附件,并愿意依法承担本专项资产计划相应的投资风险。
                申明人/管理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附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同意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认购该计划。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张联、罗南玲、罗秋玲、高尚、杨洁芳
                                            日期:  2015年  7月27日
                                    重要提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任何形式的违约退出。本计划并不能保证资产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绝对安全。投资有风险,认购需谨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