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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财通基金-富春定增42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7-27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421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声明与承诺......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9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0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3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4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7
十五、越权交易......30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2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9
十九、报告义务......40
二十、风险揭示......43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45
二十二、清算程序......46
二十三、违约责任......50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1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2
二十六、其他事项......5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42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
    6、资产管理计划: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421号资产管理计划
    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42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推介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
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19、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12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3年1月1日等。如无年度对日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2、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3、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24、本合同生效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42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不定期开放。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至多一次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丽鹏股份,股票代码:002374)3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48个月;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满48个月对应日止(不含本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丽鹏股份解禁后且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提前终止。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0%。
    (四)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
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