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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千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8】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6,680,497 股,每股发行价格 38.56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799,999,964.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3,873,283.8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0582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二、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户信息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北京北大千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                        城市综合交通信息
 1  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88360000003933  服务及运营项目

                      中关村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 1: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1、甲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 1 专户”),
账号为 11050188360000003933 ,截止 2022 年_ 06 月 06 日,专户余额为
1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 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 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若甲方 1 和甲方 2 之间存在募集资金调拨需求,甲方 1 专户资
金可划拨至甲方 2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50161510000000056。除上述外,甲方 1 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 1、甲 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2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2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1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蒋杰、徐开来 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1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1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1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 1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 1,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 1、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1 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 1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甲方 1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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