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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千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26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8】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6,680,497 股,每股发行价格 38.56 元,募集资金人民币 1,799,999,964.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3,873,283.8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0582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二、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户信息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截止 2021年 4 月 6 日止,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千方智联(厦 中国建设银行股  11050188380              城市综合交通信
 1  门)信息科技有 份有限公司北京  000002827    15,025.00  息服务及运营项
      限公司        中关村分行                              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千方智联(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监管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一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88380000002827 ,截至 2021 年 04 月 06 日,专户余额为 15,025.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蒋杰、徐开来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监管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监管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千方智联(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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