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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72 深市 伟星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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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告日期: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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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
理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符合获授条件的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              郑丽君:              祝卸和: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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