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新材”)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7.00 元/股的价格向公司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 7.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
司 143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1,900 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对于本激励计
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9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
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
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7.00 元/股的价格向公司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9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5 日、10 月 16 日、
12 月 2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2、股票性质:限制性股票
3、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
4、授予数量:1,900 万股
5、授予价格:7.00 元/股
6、本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金红阳 董事长兼总经理 110 5.79% 0.07%
施国军 副总经理 90 4.74% 0.06%
谭 梅 董事会秘书兼 80 4.21% 0.05%
副总经理
戚锦秀 副总经理 80 4.21% 0.05%
陈安门 财务总监 80 4.21% 0.05%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 1,460 76.84% 0.93%
心技术和业务骨干(138人)
合计(143人) 1,900 100.00% 1.21%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24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36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48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
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
测算,2020-2023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 股份支付费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1,900 13,365.81 732.51 8,332.32 3,128.09 1,172.9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税前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激励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获授条
件的 1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核实,发表意见如下:
董事会确定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律师核查,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