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获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罗文花: 章击舟: 王陆冬: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