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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72 深市 伟星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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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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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3-022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新材”)及董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于2011
年12月5日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1
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39
元/股,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办理了期权登记相关手续。 
因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将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59元∕股。 
2012年12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13名激励对象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6
日止可行权300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13年5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总股本253,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派发
现金红利8元(含税)。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Q=Q0×(1+n)=1,000×(1+0.3)=1,300万股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
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1=P0-V=16.59-0.8=15.79元 
其中:P
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1为派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1÷(1+n)=15.79÷(1+0.3)=12.15元 
其中:P
1为派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
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300万股,行权价格调整为12.15元/股。 
三、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不涉及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调整。 
四、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3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000万股调整为1,300万股,行权价格由16.59元/股调整为12.15元/股,表决结果为: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金红阳先生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出具了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1,300万股,行权价格由16.59
元/股调整为12.15元/股。 
3、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该法律
  3 
意见书认为:伟星新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得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系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该调
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有关独立意见; 
3、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