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21-074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0 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27,960,526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304.00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499,999,904.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 47,913,170.30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452,086,733.7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1)010990 号】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承担募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子公司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于近日与监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初始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
北京飞行博达电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91090078801100002358 734,032,300.00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
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090078801100002358,截至2021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734,032,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的 高精密电子元器件产业化基地扩产项目(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2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2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2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林、侯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2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