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21-072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V15 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昌大道 8 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晋荣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1人,代表股份310,566,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5,621,512股的59.085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228,887,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5,621,512股的43.5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758,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5,621,512股的0.1444%。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81,679,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5,621,512股的15.5396%。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37,416,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5,621,512股的7.118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叶枫先生、欧阳昳昀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上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1.01 选举叶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10,161,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4%,选举叶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7,769,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5%。
1.02选举欧阳昳昀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10,161,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4%,选举欧阳昳昀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7,769,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496,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5%;反对69,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8,105,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7%;反对69,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345,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9%;反对12,174,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02%;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954,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869%;反对12,17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924%;弃权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晨先生、贺维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