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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公告日期:2019-11-13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2018 年 3 月 23 日,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
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并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09)、《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10)等相关公告。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并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见《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0)。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对 2018 年制定的《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方案

    股权激励计划名称:《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现修订为:

    股权激励计划名称:《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原方案

    “特别提示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股权激励计划拟分三次授予,每次授予间隔期为一年,每次授予数量为450 万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458,004,372 元的 0.98%。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现修订为:

    “特别提示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为 450 万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458,004,372 元的 0.98%。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原方案

    “特别提示

    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每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为五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股权激励方案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现修订为:

    “特别提示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股权激励
方案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实
施。”

    四、原方案

    “第四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股权激励计划拟分三次授予,每次授予间隔期为一年,每次授予数量为450 万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458,004,372 元的 0.98%。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每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五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现修订为:

    “第四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为 450 万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458,004,372 元的 0.9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原方案

    “第四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和《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及分配原则符合如下规定: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3、每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预期收益不超过本股票期权授予时其薪酬总水平(含本股票期权预期收益)的 30%。”

    现修订为:

    “第四章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和《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及分配原则符合如下规定: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

    六、原方案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每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五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每次股权激励方案均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现修订为: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股权激励方案
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七、原方案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股权激励计划拟分三次授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该次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

    现修订为: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该次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

    八、原方案

    “第七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股票期权授予的业绩指标包括:

    ②净资产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其中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的算术平均数。)”

    现修订为:

    “第七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股票期权授予的业绩指标包括:

    ②净资产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其中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的算术平均数。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发行当年和募投项目产生收益前期间的
EOE 指标时,可剔除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指标的影响。)”

    九、原方案

    “第七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2)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条件为:2017 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1 亿
元,EOE 不低于 12%,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且上述指标均
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2017 年公司专利申请不低于 200 件。

    ②第二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2018 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6.25 亿元,EO E 不低于 12%,研发支出占营
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2018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200 件。

    ③第三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2019 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32.81 亿元,EO E 不低于 12%,研发支出占营
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2019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200 件。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系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并选取与北方华创主营业务相近的主营半导体或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务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对象。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现修订为:

    “第七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2)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2017 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1 亿元,EOE 不低于 12%,且上述指标均不低
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2017 年公
司专利申请不低于 200 件。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系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并选取与北方华创主营业务相近的主营半导体或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务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对象。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报请北京电控和市国资委同意后,可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适当调整对标样本。”

    十、原方案

    “第七章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分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