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18-046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3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股权激励计划拟分三次授予,每次授予间隔期为一年,每次授予数量为450万份,首次向341名激励对象,以每股35.39元的价格,授予股票期权45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确认。《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2018年3月24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2、2018年6月21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8]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2018年7月1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8年7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激励计划涉及行权价格由35.39元/股调整为35.36元/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7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341名激励对象450万股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原因
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2017年末总股本458,004,3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每10股派发现金0.28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股利12,824,122.4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8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日,除权(息)日为2018年7月3日。
2、调整依据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收市后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0.028元(税前)现金股利。综上,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5.39元/股调整为35.36元/股。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律师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