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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亚太药业: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陈尧根、钟婉珍因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10时至2021年4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亚太集团持有的亚太药业9,500,000股、6,500,000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亚太集团持有的亚太药业9,500,000股、6,500,000股股票已于2021年4月13日被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拍成功,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3日、2021年4月14
日 公 司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现将本次司法拍卖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拍卖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绍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五]、《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五]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药业”6,5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2021年4月13日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24,504,8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药业”6,5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归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21号之六]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药业”9,5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2021年4月13日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35,092,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亚太药业”9,500,000股股票(证券代码:002370)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归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2)买受人百川瑞吉(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情况说及风险提示

    1、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变卖事项尚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被司法拍卖、变卖其持有的亚太药业股份4,216.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6%,股东已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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