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407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888 号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朱琳昊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9,655,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981%。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2,657,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97,7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6,997,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长王友林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董事朱琳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9,615,61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58,011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9,615,61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58,011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3%;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