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
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康力电梯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董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理规则》、《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并在申报离任六个 员离职后半年内;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内的;
50%,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十五条的规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每年度可转让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的具体计算
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
公告前 10 日内; 告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
交易日内;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况;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情况;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执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司通过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号码等):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