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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3)

公告日期:2022-03-30

康力电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3) PDF查看PDF原文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执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
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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