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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ST海核: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 海核      公告编号:2022-049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裁定受理青岛融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租赁”)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

  2、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2)鲁 0613 破 3 号”
《决定书》、“(2022)鲁 0613 破 3 号”《公告》、“(2022)鲁 0613 破 3 号之一”
《通知书》、“(2022)鲁 0613 破 3 号”《复函》及“(2022)鲁 0613 破 3 号之一”
《决定书》,莱山区法院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
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 9 时 30 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且法院准许公司在
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鲁 0613 破 3 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及成员名单

  2022 年 8 月 18 日,烟台中院根据融发租赁的申请,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
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案由莱山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组成员包括:

  组长:王大昌 莱山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组员:于振浩 莱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尹辉和 莱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刘文明 莱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艳云 莱山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

  冯雅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锴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大昌

  联系电话:18663817276

  邮箱:thhdglr@vip.163.com

  二、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2022)鲁 0613 破 3 号”《公告》、“(2022)鲁 0613 破 3 号之一”《通知书》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申报

  台海核电的债权人应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前向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邮政编码:264003;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866381727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台海核电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台海核电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莱山区法院定于 2022 年 9 月23 日 9 时 30 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台海核电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届时可根据
短 信 通 知 的 账 户 和 密 码 登 陆 “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
(http://pccz.court.gov.cn)进入“网上服务”—“债权人会议”模块,点击确认网上参会,查看相关文档。会议召开当日请再次登陆系统,点击进入会议,通过网络参会并投票表决。

  三、继续营业的许可情况

  莱山区法院作出“(2022)鲁 0613 破 3 号”《复函》,准许公司继续营业。
  “(2022)鲁 0613 破 3 号”《复函》的主要内容为:

  莱山区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经研究,我院同意管理人关于债务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决定,同时管理人应做好债务人经营过程中财产安全和职工稳定的监督工作。

  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做好员工稳定等重整相关的工作。

  四、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许可情况

  1、“(2022)鲁 0613 破 3 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莱山区法院认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实际情况,其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行业敏感性,熟悉行业特点及信息,同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及技术能力,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面临的危机及市场开拓情况,对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并高效推进重整程序有益,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更便于实现企业自救,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马明

  联系电话:0535-3725997

  邮箱:maming@ytthm.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

  五、风险提示

  1、因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本案由莱山区法院审理,公司
触及《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
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莱山区法院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莱山区法院同意公司继续营业,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因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4、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 2019 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5、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 9.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
核同意”。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6、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目前子公司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前述重整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以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 0613 破 3 号”《决定书》;

  2、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 0613 破 3 号”《公告》;

  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 0613 破 3 号之一”《通知书》;
  4、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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