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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ST海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海核      公告编号:2022-026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台海核电”)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6 民初 16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 96号。

  负责人:徐通。

  被告:台海核电,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被告:王雪欣。

  1、2019 年 4 月 29 日,原告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烟台台海核电”)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第B045201904270001 号。合同约定原告贷款 2,300 万元给烟台台海核电,贷款期
限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同日,原告依约向烟台台海核电发
放贷款 2,300 万元。

  2019 年 4 月 30 日,原告与烟台台海核电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平银(青岛)贷字第 B045201904280001 号。合同约定原告贷款 2,500 万元给烟
台台海核电,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同日,原告依
约向烟台台海核电发放贷款 2,500 万元。

  2、2019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台海核电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
同编号为:平银(青岛)综字第 A045201904230001 号。合同约定由原告授予台
海核电 4,8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并约定将全部授信额度 4,800 万元向烟台台海核电进行转授
信,台海核电承诺就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9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王雪欣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
同约定王雪欣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独立的连带保证担保。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烟台分行”)与
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立案后,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烟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 4,800 万元及利息 1,437,240.00 元,罚息
2,667,420.00 元,复利 170,702.05 元(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

  2、上述给付义务履行中,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在清偿债务时,如原告在烟合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的债权尚未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履行给付义务后,取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烟台合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可向莱山区人民法院在清偿责任范围内申报债权;如原告在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的债权已受到清偿,则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款项应扣除原告在破产重整案中受到清偿的数额。

  3、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0,149 元,由被告台海核电、王雪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借款人烟台台海核电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按照原合同计提了截至破
产日(2020 年 11 月 19 日)的贷款本金 4,80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等预计负
债,上述判决结果会导致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补充计提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律师费 3 万元等,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烟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 06 民初 169 号。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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