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2-003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于 2022 年 1 月28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传票》、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香港”)《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2021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烟台中院受理了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中核香港不服原判决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将于 2022 年 2 月 4 日
上午 9 时开庭,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 8 号交易广场 34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63 号附 7-8 号。
负责人:从杰。
原审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
原审被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汶津。
原审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原审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作出的(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撒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处理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