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53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
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
《民事判决书》【(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了烟台中院受理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
山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近日,烟台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金
2.989 亿元及利息、罚息 7441871.67 元(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7 日),并支付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对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上述第一项付款业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恒丰银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73509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
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恒丰银行,被告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处理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核电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