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2-30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洪仁贵、吴玉熙、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熊盛捷、骆百能、梅松林、李少波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48,08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937,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公司近日收到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
洪仁贵 董事、总经理 180,000 0.06%
丁红莉 董事、副总经理 337,500 0.11%
吴玉熙 监事会主席 550,000 0.19%
方锡权 副总经理 281,250 0.10%
王志华 副总经理 281,250 0.10%
董世豪 副总经理 1,086,534 0.37%
吴晓波 副总经理 281,250 0.10%
熊盛捷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150,000 0.05%
骆百能 高级管理人员 180,000 0.06%
梅松林 高级管理人员 190,000 0.06%
戴享珍 高级管理人员 180,800 0.06%
李少波 高级管理人员 49,500 0.02%
合计 - 3,748,084 1.27%
注: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据略有差异,主要是四舍五入换算结果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
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主要是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
(1)洪仁贵、吴玉熙、方锡权、王志华、吴晓波、熊盛捷、骆百能、梅松林、李少波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激励股份;
(2)董世豪先生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激励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 拟减持股份占其持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
数量(股) 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洪仁贵 45,000 25% 0.02%
丁红莉 84,375 25% 0.03%
吴玉熙 137,500 25% 0.05%
方锡权 70,312 25% 0.02%
王志华 70,312 25% 0.02%
董世豪 271,634 25% 0.09%
吴晓波 70,312 25% 0.02%
熊盛捷 37,500 25% 0.01%
骆百能 45,000 25% 0.02%
梅松林 47,500 25% 0.02%
戴享珍 45,200 25% 0.02%
李少波 12,375 25% 0.004%
合 计 937,020 25% 0.32%
注: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据如有差异,主要是四舍五入换算结果所致。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期间如
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进行减持)。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洪仁贵、吴玉熙、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熊盛捷、骆百能、梅松林、李少波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除上述承诺外,董世豪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还承诺: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上述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洪仁贵、吴玉熙、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熊盛捷、骆百能、梅松林、李少波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签署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