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1-1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盈美加科技(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美加”)共同向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深贸易”)提供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其补充临时的资金流动性需要。本次财务资助公司与关联股东按比例提供,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不超过477.54万元,盈美加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不超过122.46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借款汇入美深贸易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借款按年利率 4.00%收取。具体借款金额以美深贸易实际需要为准,美深贸易可以提前还款。
美深贸易是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康健”)、全资子公司武汉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投资”)与关联方盈美加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永安康健投资 2190 万元,占 74.49%股权;
雅安投资投资 150 万元,占 5.1%股权;盈美加投资 600 万元,占 20.41%股权。
盈美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丁红莉女士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盈美加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借款的行为属于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关于为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丁红莉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美深(武汉)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PPR6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6 号永安科技园一期动力中心三
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丁红莉
注册资本:294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 年 05 月 28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广告制作 及发布;增值电信业务(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服 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2190 货币方式 74.49 %
盈美加科技(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 货币方式 20.41%
武汉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 货币方式 5.10%
总计 2940 —— 100%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4,777,220.40
负债总额 25,328,343.0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9,448,877.32
归属于母公司的营业收入 83,732,351.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75.33
4、资信情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美深贸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关联关系:美深贸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美深贸易的股东盈美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丁红莉女士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盈美加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
6、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对美深贸易提供财务资助。
二、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盈美加科技(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6 号永安科技园一期
动力中心三楼 301 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丁红莉
出资额:1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KPM1M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盈美加为公司关联方,盈美加持有美深贸易20.41%的股权。
2、武汉雅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6号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四楼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578994C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及期货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雅安投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雅安投资持有美深贸易5.1%的股权。
3、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湖北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6号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5786XA
经营范围:药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生物技术工程的研发;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除外)、化工设备的批发兼零售;食品的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康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持有美深贸易74.49%的股权。
三、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19日,美深贸易分别与公司及盈美加签订了《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金额
1、公司向美深贸易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477.54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放款为准。
2、盈美加向美深贸易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22.46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放款为准。
(二)借款用途
资金用于美深贸易自身生产经营。美深贸易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违规挪作它用。
(三)期限及利息
1、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借款利息:按年4%计息
(四)还款方式和时间
1、美深贸易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协议所有本金及剩余利息。
2、美深贸易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五)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与盈美加有权要求美深贸易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公司与盈美加要求美深贸易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美深贸易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公司与盈美加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美深贸易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美深贸易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美深贸易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美深贸易权益的重大事件。
3. 美深贸易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公司与盈美加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要求美深贸易支付违约金。
四、本次财务资助目的和风险防范
自 2018 年成立以来,美深贸易通过创新“互联网+营养健康”的新零售
“intel”模式,融合新零售从源头到终端用户的用户体验,通过直播、微博以及参加各行业会议等推广方式,在新零售渠道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各大平台行业内名列前茅,近两年来销售业绩迅速增长。由于业务快速增长,同时相关各种直播等新型电商推广方式的费用也同倍增加,且需预先支付以获得排期,造成美深贸易日常业务流动资金临时短缺。公司与关联方盈美加为支持其发展,共同提供财务资助。
美深贸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在具体提供财务资助时,为规范双方行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见到盈美加转账给美深贸易的银行回单后,再按比例汇出资助金额。本次财务资助金额不大,关联股东按比例提供同
等财务资助,风险较小,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向美深贸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六、董事会意见
美深贸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本次为美深贸易提供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财务资助,是为其补充临时的资金流动性需要。本次财务资助金额不大且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同时,公司将根据实际资助金额及时间,收取年利率 4.00%的资金占用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美深贸易提供财务资助,是为其补充临时的资金流动性需要。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不大且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关联股东也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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