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月18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45.5万股。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