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证券代码:00236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00万股的5.0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52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
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
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9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3
第十五章 附则......2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永安药业、本公司、公司、上指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员工关心公司长远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使员工与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