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4-2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7,815,5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198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0,796,7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62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018,8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68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518,8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518,8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18%。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656,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1%;
反对1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9,8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814%;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8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656,5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1%;
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