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363 证券简称: 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23-001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01月09日;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306万股;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31元/股;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72人;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本公 司 人 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机械”)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和人员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月 5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1月 22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06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72 人。
4、首次授予价格:3.3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1 刘玉里 董事、副总经理 20 5.56% 0.05%
2 王德生 董事、副总经理 20 5.56% 0.05%
3 刘建 董事会秘书、副总 20 5.56% 0.05%
经理、财务总监
核心骨干人员(69人) 246 68.33% 0.59%
预留 54 15.00% 0.13%
合计 360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