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修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激励;
改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履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会负责。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