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长葛市
1 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魏武路南段西侧;
邮政编码:410001。 邮政编码:4615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或者股权激励;
2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他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他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5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份。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6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间限制。 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7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以外,其他对外担保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