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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富临运业: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1-018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锋集团”)拟在一年内(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算)以借款形式向公司累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1 亿元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不超过 4.35%。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董和玉先生、王晶先生、郑铁生先生、孔治国先生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永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锋

  注册资金:36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47811805G

  成立日期:2003 年 03 月 06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资源管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股东及持股比例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9.44%,刘锋持股 20.37%,林旭燕持股 10.19%,
刘锋为实际控制人。

    (三)永锋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永锋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永锋集团(本部)未经审计的总资产 4,703,487.34
万元,净资产 1,959,067.32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5,067,524.69 万元,净利
润 267,435.5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永锋集团(本部)未经审计的总资产 5,138,296.78
万元,净资产 2,003,209.61 万元;2021 年度 1-3 月营业收入 1,396,074.54 万
元,净利润 34,502.39 万元。

    (四)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日,永锋集团持有公司股票 93,733,2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永锋集团拟在一年内(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算)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1 亿元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不超过 4.35%。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公司将根据经营实际需要签署借款合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永锋集团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
公允、公平,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五、本年内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该关联人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本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改善公司资金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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