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前期涉及 156 名投资者诉讼经法院审理已作出撤诉裁定或一审判决(12 名投资者作出撤诉裁定,144 名投资者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 156 名投资者诉讼的起诉状起诉金额合计 160.69
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156 名投资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起诉金额合计1,091.33 万元,一审判决金额合计 945.86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收到 12 名投资者撤诉裁定,法院对 144 名
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其中 5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支持 139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决金额合计 945.86 万元。对于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案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粤 03 民初 3621
号、(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3611 号、3613 号、3619-3621 号】和《民事
判决书》【案号:(2023)粤 03 民初 5089-5094 号、(2024)粤 03 民初 22、
3603、3605、3607-3613、3616-3622 号】,上述案件共涉及 156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变更后的起诉金额合计
人民币 1,091.33 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 156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
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涉 12 名投资者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原告张*婷等 11 人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婷等 11 人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婷等 11 人撤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经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 25 元,原告
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2、原告李*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4 年 04 月 23 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
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二)涉 144 名投资者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 144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对于该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
2、驳回各原告(详见附表)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冯*俊、张*、杨*、蒋*、刘*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均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 288 名投资者诉讼,目前已全部作出一审判决。其中,33 名投资者裁定撤回起诉,255 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37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支持 218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决金额合计1,857.7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前期一审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 32 名投资者,有 8 人不服
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未判决;一审判决公司承担 70%赔偿责任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对前期 79 名投资者诉讼的判决不服,提起二审诉讼,目前有 71人已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 8 人二审尚未判决。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2024 年 3 月 19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2024 年 4 月 8 日、2024
年 8 月 9 日、2024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2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4-05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法院裁定 12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驳回 5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支持 139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金额为 945.86 万元。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案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附表
单位: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起诉金额 测算金额 判决金额 赫美集团负
担诉讼费
1 (2023)粤 03 民初 5089 号 杨*韵 32,988.30 32,988.30 23,091.81 437.30
2 (2023)粤 03 民初 5091 号 杨*凤 18,013.54 18,013.54 12,609.48 175.24
3 (2023)粤 03 民初 5092 号 张* 16,862.49 13,678.34 9,574.84 125.81
4 (2023)粤 03 民初 5093 号 周* 6,637.05 4,890.78 3,423.55 25.79
5 (2024)粤 03 民初 3603 号 閤*燕 19,080.10 27,257.29 19,080.10 277.00
6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车*芳 11,213.50 16,019.29 11,213.50 80.34
7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廖* 23,562.91 33,661.30 23,562.91 389.07
8 (2024 粤 03 民初 3605 号 刘*岳 13,007.57 18,582.24 13,007.57 125.19
9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马*萍 4,131.39 5,901.99 4,131.39 50.00
10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潘*玲 12,511.98 17,874.25 12,511.98 112.80
11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涂*东 45,228.62 64,612.32 45,228.62 930.72
12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王* 36,239.81 51,771.16 36,239.81 706.00
13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朱*华 8,120.33 11,600.47 8,120.33 50.00
14 (2024)粤 03 民初 3605 号 朱*成 51,276.57 73,252.24 51,276.57 1,081.91
15 (2024)粤 03 民初 3607 号 高*军 12,226.03 17,465.75 12,226.03 105.65
16 (2024)粤 03 民初 3607 号 郝*琴 17,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