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新增诉讼案件一起,涉及 1 名投资者,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前期涉及 12 名投资者诉讼经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新增案件诉讼金额为 6,637.05 元;一审已作出判决的案件诉讼金额合计为 1,733,794.44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新增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一审判决支持的 12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事项,判决公司承担 70%的赔偿责任,涉及金额897,174.58 元。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分别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案号:(2023)
粤 03 民初 5093 号)以及一份《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 03 民初 1142、
1144-1146、1149、1151、1152、1154、1156、2968、2992、2997 号),上述案件共涉及 13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740,431.49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新增 1 名投资者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周**
被告:赫美集团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人民币 6,637.05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业经中国证监会查实并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因此受到了损失。
据此,原告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12 名投资者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 12 名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3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1)及《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 12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对于该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赔偿款(详见附表 2);
2、被告王磊(仅 1142、1144-1146、1149、1151、1152、1154、1156 号案)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 2),均由各原告与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仅 1142、1144-1146、1149、1151、1152、1154、1156 号案)按比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28,796,908.12 元,涉及133 名(含本次新增)投资者,其中,有 20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4,436,614.97 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 102 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 17,654,637.70 元,剩余 11 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涉案金额为 6,705,655.45 元。
关于上述已作出一审判决的 102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除本次判决的 12 名
投资者诉讼外,其中 31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有 8 名投资者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另 59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公司承担 70%赔偿责任的案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2)。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 起,涉及金额合计 56.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9%。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新增案件情况详见附表 1,除此之外,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新增的 1 名投资者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支持 12 名投资者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判决金额为 897,174.58 元。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案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 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案件统计表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判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号 (万元) 决执行情况
本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
一审已判决,对 3,820,629.77 元并支付利息(以 3,820,629.77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盈彩拓展商贸
(2022)粤0305 杭州高街科技有 买卖合同纠 方 提 起 二 审诉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支付
1 (深圳)有限 382.06 /
民初 21257 号 限公司 纷 讼,尚未开庭审 之日止);二、被告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盈
公司
理 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 165,895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驳回原
告盈彩拓展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37,485.9 元,由被告
杭州高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